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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在法定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18人,占职工总数的20%,该商贸企业应提前一定时间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该时间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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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减人员10人以上  裁减人员15人以上  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裁减人员30人以上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裁减人员19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  
A公司: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  B公司: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  C公司:裁减人员18人,占职工总数的15%  D公司:裁减人员28人,占职工总数的25%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裁减人员19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法人代表受到刑事处罚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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