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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减人员10人以上 裁减人员15人以上 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裁减人员30人以上
工会 全体职工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上述情景下的企业符合情景规定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者、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裁减人员时,还应当优先留用本单位的技术骨干、关键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裁员程序不合法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为经营困难,所以用人单位裁减员工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法人代表受到刑事处罚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0;10;10% 15;15;20% 20;20;10% 30;30;20%
15;15;10% 20;20;10% 25;25;15% 30;30;15%
企业破产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的属经济性裁员 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属于经济性裁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裁员时应优先留用 被裁减人员12个月内重新招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