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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的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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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 监事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为企业利益, 签订新的合同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破产清算前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但可以担任其他企业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均应以裁定形式作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管理人成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法院交付财产  
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止  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中止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中断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破产清算前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但可以担任其他企业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7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妥善保管债务人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但可以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 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为企业利益, 签订新的合同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破产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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