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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 监事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为企业利益, 签订新的合同
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均应以裁定形式作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管理人成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法院交付财产
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止 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中止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中断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破产清算前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但可以担任其他企业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7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妥善保管债务人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但可以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 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为企业利益, 签订新的合同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破产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