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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8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只能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代为推厂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既可接受客户货币形式的资产,也可接受客户股票、债券及基金等证券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未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客户资产的托管 未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未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者履行托管职责 违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未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客户资产的托管 未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未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者履行托管职责 未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
证券公司只能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指定商业银行代理推广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既可接受客户货币形式的资产,也可接受客户股票,债券及基金等证券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证券公司只能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既可接受客户货币形式的资产,也可接受客户股票、债券及基金等证券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自有资产和其他客户资产 自有资产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 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
未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客户资产的托管 未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者履行托管职责 未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保存有关材料 未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
自有资产和其他客户资产 自有资产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 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
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证券公司只能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既可接受客户货币形式的资产,也可接受客户股票、债券及基金等证券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证券公司只能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既可接受客户货币形式的资产,也可接受客户股票、债券及基金等证券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自有资产和其他客户资产 自有资产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其他客户资产 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
证券公司只能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既可接受客户货币形式的资产,也可接受客户股票、债券及基金等证券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证券公司应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为调剂资金头寸,经托管机构同意,可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