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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数不得超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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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8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净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净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分支机构对外独立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负责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必须进行第三方托管,证券公司可选择任一商业银行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机构  
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市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初始募集资金额的10%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或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均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或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应当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中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其申报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集中在专用席位上进行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不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  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都必须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都必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应当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中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其申报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分支机构对外独立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负责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必须进行第三方托管,证券公司可选择任一商业银行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的托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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