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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接受证券形式的资产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只能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代为推厂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既可接受客户货币形式的资产,也可接受客户股票、债券及基金等证券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证券公司只能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既可接受客户货币形式的资产,也可接受客户股票、债券及基金等证券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须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须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设立任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都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必须在专门账户中运作管理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只能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既可接受客户货币形式的资产,也可接受客户股票、债券及基金等证券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证券公司只能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既可接受客户货币形式的资产,也可接受客户股票、债券及基金等证券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可以自行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不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证券公司只能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既可接受客户货币形式的资产,也可接受客户股票、债券及基金等证券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一般情况下,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为调剂资金头寸,经托管机构同意,可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接受的客户资产形式包括货币资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基金资产等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证券公司在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时,为调剂资金头寸,可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国债通过回购拆入资金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的席位上进行
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一般情况下,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为调剂资金头寸,经托管机构同意,可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可以自行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不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应当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中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其申报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须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须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设立任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都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必须在专门账户中运作管理
证券公司应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为调剂资金头寸,经托管机构同意,可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一般情况下,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为调剂资金头寸,经托管机构同意,可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