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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需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G股”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原非流通股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原非流通股股份在12个月之后的转让不再受任何限制
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G股"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原非流通股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需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原非流通股股份在12个月之后的转让不再受任何限制
股权分置改革是为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而采取的举措,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需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C股”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原非流通股股份在24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2005年起,由中国证监会牵头,多部门协同,遵循“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工作原则与“试点先行、协调推进、分步解决”的操作思路,启动了针对股权分置问题的改革 在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采取对价的方式平衡相互利益,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让渡一部分其股份上市流通带来的收益 对价的确定,证监会有统一的标准,以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或者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保证了在各参与主体博弈中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股东会议的参加权 新股认购优先权 提起诉讼权 股东会议表决权
2005年起,由中国证监会牵头,多部门协同,遵循“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工作原则与“试点先行、协调推进、分步解决”的操作思路,启动了针对股权分置问题的改革 在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采取对价的方式平衡相互利益,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让渡一部分其股份上市流通带来的收益 对价的确定,证监会有统一的标准,以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或者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保证了在各参与主体博弈中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需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G股”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原非流通股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原非流通股股份在12个月之后的转让不再受任何限制
2005年起,由中国证监会牵头,多部门协同,遵循“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工作原则与“试点先行、协调推进、分步解决”的操作思路,启动了针对股权分置问题的改革 在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采取对价的方式平衡相互利益,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让渡一部分其股份上市流通带来的收益 对价的确定,证监会有统一的标准,以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1以上通过或者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2,2/3 2/3,1/2 1/2,1/2 2/3,2/3
股东会议的参加权 新股认购优先权 股份质押权 股东会议表决权
甲公司持有A公司半数以下的表决权,每年按照固定金额分享利润 甲公司持有B公司30%的表决权,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期权合同,甲公司可以在目前及未来两年内以固定价格购买乙公司持有的B公司50%的表决权。根据该固定价格,上述期权在目前及预计未来两年内都是深度价外期权 甲公司持有C公司40%的普通股,C公司的相关活动通过股东会议上多数表决权主导,在股东会议上,每股普通股享有一票投票权。假设不存在其他因素,C公司的相关活动由持有C公司大多数投票权的一方主导 甲公司持有D公司48%的投票权,剩余投票权由数千位股东持有,但没有股东持有超过1%的投票权,没有任何股东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或能够作出共同决策
股东会议的参加权 新股认购优先权 股份质押权 股东会议表决权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需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G股”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月起,原非流通股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原非流通股股份在12个月之后的转让不再受任何限制
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2/3以上提出 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改革方案应当兼顾非流通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
2005年起,由中国证监会牵头,多部门协同,遵循"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工作原则与"试点先行,协调推进,分步解决"的操作思路,启动了针对股权分置问题的改革 在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采取对价的方式平衡相互利益,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让渡一部分其股份上市流通带来的收益 对价的确定,证监会有统一的标准,以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或者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保证了在各参与主体博弈中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