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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实现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短期激励的重要性将上升 股权分置改革极大地拓展了证券市场创新空间 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上市公司高管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2/3以上提出 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应当兼顾非流通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 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股权等具有可行性的物价稳定措施
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 全体流通股股东
全体流通和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 2/3非流通股股东同意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 半数非流通股股东同意
《减持国有股票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问题,不同股东的利益行为机制在股改后趋于一致化,市场的制度基础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股权分置可以使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定价机制统一,双方的利益基础一致,股票价格成为两者共同的价值判断标准,真正实现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进一步梳理,对高管层进行长期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上市公司更长远的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之后金融创新进一步活跃,上市公司重组并购行为减少
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 股权分置改革是为了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S股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原非流通股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2/3以上提出。 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应当兼顾非流通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 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股权等具有可行性的物价稳定措施
全体流通和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 2/3非流通股股东同意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 半数非流通股股东同意
股权分置改革是为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而采取的举措,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需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C股”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原非流通股股份在24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商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即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 2001年6月 2005年9月 2005年4月
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全体流通股东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