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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车轴的再加工部位。 轮对解体后的车轴各部位及再加工部位。 轮轴、轮对在施行段修及以上修程时,车轴外露部位(轮轴如不退轴承或轴承内圈时,防尘板座及轮座外侧的外露部位除外)。 轮对不解体时,轴颈、防尘板座及轴身再加工部位。
经质检验收共同确认 加旋0.5MM 超声波探伤检查 复合磁化荧光磁粉探伤检查
大于0.3MM 不大于2.5MM 不大于3.0MM 大于0.3MM且不大于2.5MM
车轴轴身存在纵裂纹 车轴裂纹延伸至轮座或轮座裂纹 车轴透声不良或难以判断 镶入部接触不良
裂纹深度不大于0.3mm,旋修后经复合磁化荧光磁粉探伤检查确认无裂纹时,再加旋0.5mm,直径符合规定限度者可使用。 裂纹深度大于0.3mm且不大于2.5mm,旋修后经复合磁化荧光磁粉探伤检查确认无裂纹时,直径符合规定限度者可使用。 裂纹深度大于2.5mm时,车轴报废。 车轴端面已有“++”标记者,经复合磁化荧光磁粉探伤检查再次发现裂纹时,车轴报废。
轮座部位横向裂纹大于2.5mm时,车轴报废 轴颈、轴颈根部或卸荷槽部位有裂纹时,该车轴报废 轴身纵向裂纹深度大于2.5mm时,车轴报废 车轴端面有“++”标记者,车轴报废
经质检验收共同确认 加旋0.2MM 加旋0.5MM 加旋1.0MM
总数不超过3条 单个长度不大于50MM 总数不超过3条,单个长度不大于60MM 总数不超过3条,单个长度不大于100MM
经质检验收共同确认 再次探伤无裂纹 将轴身全部加工 将裂纹部位局部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