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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应全部收购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可以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但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新《证券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为中国证券二级市场的标购创造了市场条件,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平等的售股机会 外资机构在合法的情况下可以收购境内的上市公司 新《证券法》有关持股变动的报告、公告制度实际上是在鼓励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 标购是境外证券市场兼并收购的最主要方式,我国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正好适应了这一趋势
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不得以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应当在收购完成后的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得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采取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撤销其收购要约的,应当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收购人持股达到5%的,负有报告、公告义务 收购价格按收购要约人购买股票支付的最高价确定 非经有关机关免除,在法定情况下收购人必须履行全面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 收购以货币方式进行
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在公告前可以履行收购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2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反垄断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采取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撤销其收购要约的,应当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