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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单位承受土地用于军事设施 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军事设施 纳税人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 城镇军民购买商品房用于居住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契税由财产的承受方缴纳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免征契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城镇职工自己购买商品房 政府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办公 遭受自然灾害后重新购买住房 军事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军事设施
国家机关购买房产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企业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营业设施,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经批准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免征契税范围,并且要补缴已经免征的契税税款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房屋被市级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房屋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
以自有房屋作股投入本人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房屋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为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计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月
第一次购买住房的个人应征收契税 契税由承受人纳税,即买方纳税 承受荒山、荒滩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人也包括国有经济单位
以自有房屋作股投入本人经营的企业,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房屋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生效3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以自有房屋作股投入本人经营的企业,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房屋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所有权的,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计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当天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生效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免征契税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免征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国家机关购买房产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企业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用于军事设施 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军事设施 纳税人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 城镇军民购买商品房用于居住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 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 退还已缴纳契税
第一次购买住房的个人应征收契税 契税由承受人纳税,即买方纳税 承包荒山、荒滩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经济单位 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外资企业
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减免后的余额计征契税 契税由承受人纳税,即买方纳税 承受荒山、荒滩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人也包括国有经济单位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央行公布的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