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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 丁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甲、 乙为一般合伙人, 丙、 丁为有限合 伙人。 1 年后, 甲转为有限合伙人, 同时丙转为一般合伙人。 合伙企业设立之初, 企业欠银 行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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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名称为“众乐科技有限公司”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1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甲、乙、丙可以都是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人”  甲可以用劳务出资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甲、乙、丙均可以债权出资  甲、乙、丙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时,均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时,均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前3年的利润全部分配给乙和丙  
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乙承担无限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甲以劳务出资,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不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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