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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Ⅳ Ⅱ.Ⅲ.Ⅳ.Ⅴ Ⅰ.Ⅲ Ⅰ.Ⅱ.Ⅲ.Ⅳ.Ⅴ Ⅲ.Ⅴ
公司债券被上交所实施风险警示之日起,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不得买入风险警示债券 上交所在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债券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公司债券 符合开通风险警示债券买入权限条件的个人投资者需要签署风险警示债券风险揭示书 符合开通风险警示债券买入权限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其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中金融资产价值合计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
符合交易日期限规定的个人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个人投资者需参与证券交易12个月以上 核查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人的资金及证券 需核查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曰均金额
需核查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金额 符合交易日期限规定的个人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个人投资者需参与证券交易12个月以上 核查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及证券
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上市公司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申请权限开通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 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的收入暂免征印花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的收入暂免征印花税 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0.1%的税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基金买入股票时按照1%的税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已开通转融通业务权限
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收购期限届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2%的股东,要求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向甲投资者出售其股票的,甲投资者可拒绝收购 甲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投资者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已开通转融通业务权限 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不投资股票,风险和收益均为零 投资股票越少,风险越小收益越大 注:曲线上圆点为投资者投资总额中购买股票所占百分比。 投资股票越多,风险和收益就越大 恰当的资产组合,风险最小收益最大
申请权限开通前1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并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元,并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申请权限开通前1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个人投资者股票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持有资产规模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个人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个人投资者应具备相关股票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具体标准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并可根据科创板运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甲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2%的股东,要求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向甲投资者出售其股票的,甲投资者可拒绝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投资者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申请权限开通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