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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设立其自身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其自身的银行账户,不得与其股东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独立对外签订合同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不得出现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控股股东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发起人或股东将经营业务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该经营业务所必需的商标不可进入公司 拟发行上市公司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资薪酬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 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所用
发起人或股东与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要明确界定和划清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不得出现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独立对外签订合同 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
人员、机构、资产相结合原则 人员、机构、资产按照业务划分原则 债务、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原则 债务、收入、成本、费用等因素与业务划分相配比原则
发起人或股东与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要明确界定和划清 发起人或股东将经营业务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该经营业务所必需的商标应进入公司 与主要产品生产或劳务提供相关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应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并办妥相关转让手续 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
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应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由拟发行上市公司拥有的商标使用权,不能由关联方使用 拟发行上市公司原则上应采取部分改制的方式 应遵循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管理交易的原则
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其自身的银行账户,不得与其股东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 拟发行上市公司可与其股东单位联合对外签订合同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生产经营系统 销售渠道系统 材料采购系统 客户维护系统
发起人或股东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主要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所用 发起人或股东将经营业务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该经营业务所必需的商标不可进入公司 《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资薪酬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
发起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发起人能够控制 两个以上的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和资产应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发起人以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将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发起人以与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不得出现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控股股东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设立其自身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其自身的银行账户,不得与其股东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 拟发行上市公司可与其股东单位联合对外签订合同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拟发行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制定运用募集资金收购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或法人资产的方案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