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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收到贷款当天缴纳资源税 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移送使用的当天缴纳资源税 代扣代缴资源税,收到贷款当天缴纳资源税 预收贷款销售方式,发出应税产品当天缴纳资源税
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收到货款当天缴纳资源税 自产应税矿产品用于抵偿债务,移送使用的当天缴纳资源税 代扣代缴资源税,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发出应税产品当天缴纳资源税
设计开采年限超过15年且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资源税减征5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40% 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__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稠油资源税减征40% 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 高凝油资源税减征50%
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收到货款当天缴纳资源税 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移送使用的当天缴纳资源税 代扣代缴资源税,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发出应税产品当天缴纳资源税 信用证结算方式,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价款凭据的当天
对出口的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 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有重大损失的可由省级政府减征资源税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30% 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20%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有重大损失的可由省级政府减征资源税
上海市已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对出口的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 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有重大损失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 稠油、高凝油资源税减征30% 对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资源税减征20% 对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资源税减征30%
资源税是价内税 资源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凡缴纳资源税的产品 , 也是缴纳增值税的货物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收到货款当天缴纳资源税 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移送使用的当天缴纳资源税 代扣代缴资源税,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发出应税产品当天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纳税的,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资源税只能选择按月缴纳或者按季缴纳
对出口的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 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有重大损失的可由省级政府减征资源税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三次采油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40%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深水油气田减征5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30%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资源税减征30% 对稠油、高凝油资源税减征30%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资源税减征30%
资源税是价内税 凡缴纳资源税的产品,也是缴纳增值税的货物 资源税的应税矿产品,在缴纳增值税时使用13%的低税率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移送使用当天缴纳资源税 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收到货款当天缴纳资源税 代扣代缴资源税,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证的当天扣缴资源税 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发出应税产品当天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