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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 根据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自动相应延长
个人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可发放给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初高中生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国家助学贷款可用于支付学杂费和生活费
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注册登记情况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 国家助学贷款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 耐用消费品通常是除汽车、房屋以外的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和乐器等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不使用贷款不收取利息
个人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可发放给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初高中生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国家助学贷款可用于支付学杂费和生活费
学生当年没有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在校大学生只能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一年一贷 预科生不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 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基本相等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风险补偿金统一付给经办银行
国家助学贷款可发放给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初高中生 个人教育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可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的重要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信用贷款 国家教育助学贷款包括商业性银行助学贷款和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两种 国家助学贷款没有贷款减免偿还措施 国家助学贷款完全由学校负责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 学生可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在校外自租房 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需提供担保 财政贴息是指国家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全部利息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开办享受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通知,并首先以中国工商银行为试点 从2000年9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 2004.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提出开始执行“双20标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实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取消财政贴息方式等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4年8月颁布《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报销贫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积极推广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开办享受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通知,并首先以中国工商银行为试点 从2000年9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 2004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提出开始执行“双20标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实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取消财政贴息方式等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与2004年8月颁布《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报销贫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积极推广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
学生贷款采用信用担保的形式,由学生家长担保 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信用贷款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的担保形式一般是信用担保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担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个人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可发放给经济困雉的全日制初高中生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国家助学贷款可用于支付学杂费和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 学生可使用国家助学贷款购买高级流行服饰、数码相机等产品 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需提供担保 国家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全部利息
学生当年没有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在校大学生只能申请高校助学贷款 一个学生可以同时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在读研究生不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
没有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学生方可申请高校助学贷款 高校助学贷款最高申请金额是6000元 高校助学贷款需要提供共同借款人 高校助学贷款无需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
学生贷款没有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免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最低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利息最低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开办享受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通知,并首先以中国工商银行为试点 从2000年9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 2004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提出开始执行“双20标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实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取消财政贴息方式等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4年8月颁布《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贫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积极推广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