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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情形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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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  
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  被告不得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只能依申请  
行政诉讼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献  行政诉讼被告无合法理由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应证据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了其在行政解决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去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的相关证据  
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 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 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被告和原告的证据形成一对一证据状态, 被告认为需要补充的  不补充将导致被告败诉的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 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 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被告提供或补充证据  被告经人民法院许可可向证人收集证据  被告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行政诉讼法确定由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力是有限的,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调取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就可以调取证据,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权力  被告申请人民法院向原告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被告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该调取  
人民法院不可以将之认定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  人民法院可以将之认定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但应准许被告在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关证据对抗原告提供的“新证据”  人民法院可以将之认定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并决定是否准许被告在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关证据对抗原告提供的“新证据”  人民法院可以将之认定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被告有权在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关证据对抗原告提供的“新证据”,无需经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力是有限的,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调取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就可以调取证据,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权利  被告申请人民法院向原告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被告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该调取  
原告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新证据,被告是否能补充相应的对抗性证据应由人民法院许可  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诉讼证据涉及个人的隐私的,可以不公开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仍需经当事人质证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可以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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