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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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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需要经过特别批准  
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无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发行人全体董事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之日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之日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最后次签署之日  中国证监会在指定网站第一次全文刊登之白  
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并及时报告国务院  由中国证监会决定,证券交易所执行  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执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4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  
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只用过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律师事务所从事服务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需要经过特别批准  
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需要经过特别批准  
发行人自行确定  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非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非公众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  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必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过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律师事务所从事服务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需要经过特别批准  
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最近8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8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  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章程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甲上市公司向某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股票  乙上市公司向所有现有股东配股  有30名股东的丙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其股票公开转让  有199名股东的丁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增资引入3名风险投资人  
甲上市公司向某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股票  乙上市公司向所有现有股东配股  有30名股东的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有199名股东的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增资引入3名风险投资人  
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只用过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律师事务所从事服务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需要经过特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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