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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城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集体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城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集体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做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变更登记是针对房屋权利人改换姓名、名称或房屋状况发生变化所进行的登记 房屋状况发生变化包括房屋坐落地点、名称和门牌号码的变更 房屋因添建、改建、部分拆除所发生的物资状况变更 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提出申请 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 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 房屋翻建的
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后60日内提出登记申请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申请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转移登记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提出登记申请 注销登记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城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集体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做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