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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的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其主营生产部分全部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 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的全资子企业,以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 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的控股子公司,以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
国有企业(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须将总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 其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主营生产部分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净资产的40%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国有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企业,以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人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国有企业(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须将总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 其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 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
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 产权关系未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企业(不包括其下属企业) 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的50%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其主营生产部分全部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 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的全资子企业,以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 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的控股子公司,以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 国有资产折股的票面价值总额不得低于经资产评估并确认的净资产总额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 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主营生产部分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净资产的40%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国有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企业,以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国有企业(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须将总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 其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累计高于原企业所有净资产的50%,或主营生产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若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则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的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的国家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累计高于原企业所有净资产的50%,或主营生产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国有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的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的国家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法人股 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