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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执行机关向原作出判决的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既可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可以由独任庭作出审理
《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 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以及罪犯本人 对刘某的减刑,由刘某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赵某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则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对赵某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犯所在的监狱在死缓2年期满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应当提出减刑建议,报请原审人民法院,由其审核后报请有权法院裁定 若对赵某减刑,则有权人民法院制作的减刑裁定书应当送达执行机关 若对赵某减刑,有权人民法院制作的减刑裁定书应当同时将副本送达担任监督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口头纠正意见 书面纠正意见 检察建议 纠正违法通知
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案发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执行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案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执行机关 执行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 执行地所在人民检察院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决定 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执行机关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机关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但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认为新罪成立的情况下,对其核准执行死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减刑的裁定不得上诉
死缓犯减刑的管辖法院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死缓犯所在监狱在死缓2年期满时,提出减刑建议,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减刑裁定书送达原判人民法院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减刑裁定书应同时将副本送达担负监督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3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判决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可以上诉
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决定 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