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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通知义务 只有给付义务 既有给付义务,也有通知义务 只有法定义务
发出中止合同通知,令监理合同即行停止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后在第 21 天单方终止合同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后 21 天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在该终止合同通知发出后的第 35 天,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首先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21 天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在通知发出 35 天后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及时通知的义务 保证货物安全的义务 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义务
如实申报的义务 及时通知的义务 保证货物安全的义务 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义务 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人身保险中,有的保险条款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约定 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但不能解除合同 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包装货物及标识的义务 保证货物安全的义务 及时通知的义务 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就是合同变更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指的是合同效力暂时停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 但合同的担保权利并不归于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 协助、 保密等义务
如实申报的义务 及时通知的义务 保证货物安全的义务 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义务 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危险的增加是指保险标的发生的危险因素或危险程度的任何增加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可分为法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和约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属于约定义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均不存在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监理合同即行停止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后在第21天单方终止合同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后21天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42天内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发出未履行义务通知,21天内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义务 主合同的履行义务 后契约义务
交付保费义务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支付有关费用的义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告知义务,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告知义务 通知义务,通知义务
告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 交付保费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预付款支付义务 结算和清理条款 通知义务 缺陷责任条款 保密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标的是合同权利和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必须由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协议,并且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根本效力是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概括转移的合同权利义务必须是依法可以转移的权利和义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交付保险费义务 签发保单义务
预付款支付义务 结算和清理条款 通知义务 缺陷责任条款 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