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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设立三板并试点核准制 设立中小企业板并试点注册制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核准制
无论通过市价还是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均应当不小于200股 卖出科创板股票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分次申报卖出 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5万股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10万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 在授信流程中强化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实行统一,静态的授信政策
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企业应依法报深交所进行发行上市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企业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企业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20%,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20%,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10%,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10%,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科创板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人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到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范围不同 证券交易所对科创板证券出借约定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生成成交数据,并对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
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内的机构;有跨境筹资、增资扩股、收购兼并、上市、资金集中管理等实际跨境需求的科创类企业,以及在其发展各周期中起推动作用的市场主体,如科技创新初期引入的境外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境外风投资本、融资提供主体等; 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走出去的有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需求的实体企业; 总部经济相关的实体企业;有设立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需求,在岸集中管理全球人民币资金的跨国企业等; 遵循绿色投资、科创投资等理念,且重点投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绿色环保、一带一路建设相关领域,支持实体经济增强资本实力的跨境股权投资企业。
退市制度自由化 发行定价市场化 上市标准多元化 发行审核注册制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科创公司为创新试点红筹企业的,在计息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等监管招标时,应当采用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策划的财务数据 中国证监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后,在3个交易日内对科创公司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科创公司,营业收入指标执行下列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科创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科创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并购重组具体实施标准和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无论通过市价还是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均应当不小于200股 卖出科创板股票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分次申报卖出 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5万股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10万股
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 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 要更多服务于民生改善
个人投资者股票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持有资产规模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个人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个人投资者应具备相关股票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具体标准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并可根据科创板运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无论通过市价还是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均应当不小于200股 卖出科创板股票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分次申报卖出 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5万股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10万股
无论通过市价还是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均应当不小于200股 卖出科创板股票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分次申报卖出 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10万股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5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