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 《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