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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决定的执行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假冒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 涉及方法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 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笔录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假冒专利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
在制造的产品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若专利号与产品难以分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将产品拍卖,所得收入补偿给拥有该专利号的专利权人 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若专利标记与产品难以分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将产品低价拍卖,所得收入收归国库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解除合同 伪造专利证书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该行为,上缴其伪造的专利证书
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执法过程中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作出的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服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 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作出的责令改正,以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执法过程中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执法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对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
应当由北京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应当由上海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应当由天津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北京、天津两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均有权管辖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调解专利纠纷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根据需要自行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
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 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假冒专利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并处以罚款 不属于违法行为
应当由北京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应当由上海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应当由天津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北京、天津两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均有权管辖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询问有关当事人, 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 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 发票、 账簿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 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作出的责令改正,以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执法过程中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执法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对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
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专利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