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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才能提出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可以提出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杨某必须参加会晤 姜某必须参加会晤
申请人可以不参加会晤,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和发明人参加会晤 申请人可以在会晤时提交新的文件,审查员应当就该新提交的文件与申请人进行讨论并记录讨论的情况 代理人与审查员约定会晤后,当会晤内容仅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时,代理人可以不参加会晤,可以仅由申请人与审查员会晤 在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为了帮助审查员理解说明书的内容,便于其作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和代理人可以与审查员举行会晤
申请人可以仅仅陈述意见,也可以修改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答复期限届满后提出延长答复期限的请求申请人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是四个月
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但是申请人不得主动要求同审查员会晤 举行会晤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审查员已经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有多个申请人的,所有申请人都应当参加会晤 在会晤中达成结果后,申请人可不再提交正式书面答复或者修改
在审查员没有检索到影响该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的情况下,将独立权利要求中某些技术特征删除 在审查员没有检索到影响该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的情况下,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在审查员指出其申请仅存在形式缺陷时,申请人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权利要求发明主题不具有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主题 在审查员指出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将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
申请人可以不参加会晤,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和发明人参加会晤 申请人可以在会晤时提交新的文件,审查员应当就该新提交的文件与申请人进行讨论并记录讨论的情况 代理人与审查员约定会晤后,当会晤内容仅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时,代理人可以不参加会晤,可以仅由申请人与审查员会晤 在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为了帮助审查员理解说明书的内容,便于其作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和代理人可以与审查员举行会晤
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审查员认为不清楚或缺少的技术特征或技术内容作补充说明 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在意见陈述中作出说明的同时,将审查员认为不清楚或缺少的技术特征或技术内容补充、增加到说明书中 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在意见陈述中说叫审查员认为不清楚或缺少的技术特征或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即可掌握的,并且递交一定的举证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上述观点 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请本领域内的技术权威人士证明该技术是可行的,并且出具该权威人士的书面声明为由
申请人接到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后可以马上要求与审查员会 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可以要求与审查员会晤 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杏意见通知书后可以与审查员约定会晤 申请人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可以要求与审查员会晤
申请人可以仅仅陈述看法,也可以修改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答复期限届满后提出延长答复期限的请求 申请人干脆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答复第一次审查看法通知书的期限是四个月
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审查员认为不清楚或缺少的技术特征或技术内容作补充说明 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在意见陈述中作出说明的同时,将审查员认为不清楚或缺少的技术特征或技术内容补充、增加到说明书中 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在意见陈述中说明审查员认为不清楚或缺少的技术特征或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即可掌握的,并且递交一定的举证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上述观点 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请本领域内的技术权威人士证明该技术是可行的,并且出具该权威人士的书面声明为由
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 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指定的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明显不恰当 简要说明中有宣传用语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未指定基本设计
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于涉及外观设计图片和照片的错误不得依职权作出修改 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文件作出主动修改 对于在规定期限届满之后提出的主动修改,一概视为未提出,并通知申请人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主动修改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范围的,视为未提出
一般说来,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能是书面文件而不能是实物模型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则由申请人决定是否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审查员到现场调查的,调查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3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 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多次主动修改 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改后的说明书存在超出原始记载范围的缺陷,则审查员应以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文本 对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以外提交的主动修改,一律不予考虑
在任何情况下,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都应当写明审查员对申请的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全部意见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议供申请人修改时参考 申请由于不具备新颖性而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中可以仅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评述,不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评述 审查文本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审查员可以针对审查文本之外的其他文本提出审查意见,供申请人参考
会晤地点可以由申请人选择 会晤应当是在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进行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会晤记录可以代替申请人的正式书面答复或者修改 电话讨论仅适用于解决次要的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所涉及的问题
审查员、管理人员、高级审查员 审查员、高级审查员、技术专家 审查员、高级审查员、检验员
修改摘要中明显的错误 修改明显不适当的发明名称 将权利要求中洗衣机的高度850m修改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850mm 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将权利要求中的“氯化纳”修改为“氯化钠”
将修改文本面交给审查员 将修改文本传真给审查员 将修改文本面交或寄交给设置在地方的代办处 将修改文本面交或寄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
修改摘要中明显的错误 修改明显不适当的发明名称 将权利要求中洗衣机的高度850m修改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850mm 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将权利要求中的“氯化纳”修改为“氯化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