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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 货物灭失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 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乙两公司共同承担 甲公司不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拒绝发货的理由成立 甲拒绝发货的理由不成立 丙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丙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即时买卖合同 竞争买卖合同 非即时买卖合同 现货买卖合同
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 货物灭失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 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乙公司共同承担 甲公司不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于5月1日生效 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6月2日生效 5月1日房屋所有权即转移于乙所有 6月2日房屋所有权即转移于乙所有
追认权人丙的追认通知4月1日送达,追认通知自4月1日生效,合同自3月1日生效 追认权人丙的追认通知4月1日送达,追认通知自4月1日生效,合同自4月1日生效。 无权代理人张三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了出卖一批电信产品的合同,甲已经发货,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合同自发货时起生效 无权代理人张三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了出卖一批电信产品的合同,甲已经发货,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即时买卖合同 竞争买卖合同 非即时买卖合同 现货买卖合同
2006年4月10日 2006年4月23日 2006年4月25日 2006年4月28日
11月14日 C,12月1日 12月14日 甲、乙公司于2001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旦乙收回其应收账款,立即给甲的银行账户汇款,并约定如果1个月内不能履行,则合同失效。2001年11月14日;乙的银行账户上收到了10万元的应收账款,乙于当日即向甲汇款,履行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的生效日期为( )。 11月1日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 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付款
因当事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债权转让无效 合同债权转让有效 丙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期间应从4月1日开始计算 期间应从4月2日开始计算 期间至10月1日届满 期间至10月4日届满
2006年4月10日 2006年4月23日 2006年4月25日 2006年4月28日
2006年4月10日 2006年4月23日 2006年4月25日 2006年4月28日
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丙可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 4月1日,乙取得房屋抵押权 乙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 货物灭失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 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乙公司共同承担 该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不可抗力造成,因此甲公司无需再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