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04年9月1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04年9月20日交付了货物,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乙公司可以申报100万元的破产债权 甲公司于2003年1月10日用自有房产作为抵押向丙银行借款100万元,约定于2004年12月31日支付本金及利息,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后尚有20万元未清偿,丙银行的20万元债权是破产债权 用公司于2002年12月1日发行两年期公司债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的债权是破产债权 甲公司于2000年1月4日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戊公司作为保证人,甲公司的借款于2006年6月30日到期,戊公司申报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