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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是对城镇体系规划阶段的规划说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已不存在的“文化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 公布了北京等24座城市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扬州会议纪要》的颁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是对城镇体系规划阶段的规划说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已不存在的“文化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有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没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不一定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添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采取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使保护和建设协调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在历史文化名城内禁止建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公共设施的新建、扩建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 公布了北京等24座城市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扬州会议纪要》的颁布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总体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 公布了北京等24座城市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扬州会议纪要》的颁布
地下文物埋藏保护界限以内的建设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包括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建筑两个层次 历史文化名城的空间结构是指城市原有的道路街巷格局 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外,相关历史风貌建筑也要严格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
《风景名胜区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北京宪章》
《城乡规划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文物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村与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名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乡与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