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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四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四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文物古迹或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制定保护框架,确定建筑控制高度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带有全局性、专业性较强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四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四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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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即是文物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可在都市性质中表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其他专业规划具有制约作用 经同意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没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不一定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添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乡 历史文化名村 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采取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使保护和建设协调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为历史建筑本身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城区范围和环境协调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缓冲地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以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具体界线为基本依据
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 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 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在调整或修订总体规划时,应同时补充或完善保护规划的意见
中心城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文物古迹或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制定保护框架、确定建筑控制高度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带有全局性、专业性较强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即是文物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可在城市性质中表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其他专业规划具有制约作用 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乡、镇规划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北京宪章》
《城乡规划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文物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