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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保险公估机构中执业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保险公估报告不得存在重大遗漏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公正地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所属保险公司 所属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只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公估业务人员发放"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机构向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本公司从业人员发放执业证书前,应当到当地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办理该持有人执业证书的登记注册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向客户给予利益承诺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关系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可以借助行政力量进行执业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取得中国保险业协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举办的培训,不断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举办的培训,不断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只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公估业务人员发放"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保险公估机构向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本公司从业人员发放执业证书前,应当到当地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办理该持有人执业证书的登记注册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执业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原则上只能取得一家保险公估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只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已经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领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只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执业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原则上只能取得一家保险公估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已经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领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开展保险公估活动,应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举办的培训,不断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
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开展保险公估活动,应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举办的培训,不断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
所属保险公司 所属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营销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只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执业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原则上只能取得一家保险公估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已经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领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客户要求向其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首先向客户声明其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与保险公估标的当事人约定保险公估结论 保险公估机构与客户签订保险公估业务合同,就客户委托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