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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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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儿童权利优先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预防与发展相结合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给未成年人最广阔的自由发展空间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注重言传身教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  合法权利的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儿童权利优先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儿童权利优先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家庭保护为主,学校与社会保护为辅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与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儿童权利优先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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