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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可以从事采矿作业 女职工可以从事井下作业 女职工可以在经期从事高空作业 女职工产假应不少于90天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申请,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仍然享有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甲生育难产,享受产假105天 乙生育双胞胎,享受产假120天 丙怀孕三个月流产,享受产假30天 丁怀孕5个月流产,享受产假42天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 怀孕7个月以上的妇女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 女职工在哺乳期应安排哺乳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可因其不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 女职工怀孕以后,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产假为90天 难产的增加20天 多胞胎的每多一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前休假为30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适当安排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可因其不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 女职工怀孕以后,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 怀孕7个月以上的妇女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 职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 女职工在哺乳期应安排哺乳时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产假
对于怀孕的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对于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120天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流产不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的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双胞胎的,增加10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6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字受98天产假,难产的,再增加5天产假
小陆,怀孕3个月流产,可享受产假30天 小贾,怀孕6个月流产,可享受产假42天 小王,难产,生双胞胎可受产假143天 小吴,怀双胞胎,产前可休假30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因流产手术发生的医药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女职工生育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甲可享受108天产假 乙可享受113天产假 丙可享受118天产假 丁可享受15天产假
女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工资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不享受产假待遇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女职工不可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得少于6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