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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国务院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针对同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民法院与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同时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10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口头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受理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复议申请资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机关在受理之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也可采取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加收滞纳金行为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一律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必须由其直系亲属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该《规则》缩小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范围的规定
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对于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申请人认为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单独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 发票管理争议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全部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的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王某可以向A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王某可以向B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王某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 王某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对于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申请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能单独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争议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税务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和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对重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对征税行为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可以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市辖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在省的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对于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申请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能单独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和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纳税争议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同级别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