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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会应依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作出决议 发行董事会应依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股票发行对象 募集资金用途 决议的有效期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资金由证券交易所全部冻结,并全部缴存到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并首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__》 《中华人民共和国股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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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__规范的意见》 《关于完善公开发行证券交易所信息__规范的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