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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有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在境内外国企业中工作的中国公民 应聘在境内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在境外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国公民 在境内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在境内外国企业中工作的中国公民 应聘在境内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在境外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国公民 在境内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有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专家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 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有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方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A)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B)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C)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中方雇员 在中国境内国家机关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在远洋运输企业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船员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的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 1 年的个人,在 1 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仅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收入,应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干部或职工从其所在单位领取的所有退职费,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税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来华为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由该国负担的工资、薪金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有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干部或职工从其所在单位领取的所有退职费,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来华为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由该国负担的工资、薪金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籍专家 为援助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上的文教专家 长期从事中央翻译局工作的外籍专家
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拥有5年以上的投资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个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 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由纳税人的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 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 1 年的个人, 在1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 仅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 场所, 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某私营企业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