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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因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少于六十日的, 从其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 从其规定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9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口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短于60日的除外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 2 年内未起诉的不可以再诉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 障碍消除后 10 日, 可申请延长期限 经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因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短于60日的除外
申请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 申请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即使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也不停止计算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申请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 申请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重新计算
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复议条件 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是否属于复议机关已处理过案件的重复申请 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适当性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少于六十日的,从其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 申请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即使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也不停止计算 行政复议期限不存在中断、中止问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中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短于60日的除外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