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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2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否则不能生效 中央各部门在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获得通过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才能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发回,但不做修改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立即失效,而且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派出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获得通过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才能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发回,但不做修改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立即失效,而且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获得通过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才能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发回,但不作修改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立即失效,而且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否则不能生效 中央各部门在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将有关的法律修改后发回 将有关的法律发回, 但不做修改 直接宣布该法律无效 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修改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否则不能生效 中央各部门在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