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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期限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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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经批准延长后,可以延长至60日  经批准延长后,可以延长至90日  扣押的期限为30日,不得批准延长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将查封、扣押权委托给其他机关  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  
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经批准延长后,可以延长至60日  延长后经批准,可以再次延长至90日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0日,不得延长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使用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  在冻结存款法定期间,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  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的姓名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当事人的意见  
看地方性法规是否设定了查封、 扣押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看地方性法规已然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无违反《行政强制法》 规定之处  看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无超越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之处  如果没有上位法, 则看设定所涉及的事务是否属于地方性事务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后果不大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应当载明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应当在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交由公安机关保存  
可以重复查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所有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应当于次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后,才交付当事人  对于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交付时间,《行政强制法》没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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