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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物品为鲜活或不易保管的物品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机关不得重复查封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查封决定书有上级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甲机关派出一个执法人员 实施查封、 扣押 乙机关执法人员 制作并当场交付了 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丙机关执法人员 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丁机关执法人员 事后补做了 现场笔录
当事人潜逃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冻结决定书 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查封、扣押决定书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 制作并在2 4 小时内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制作并在 24 小时内交付查封、 扣押清单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甲机关委托一个社会组织实施查封、扣押 乙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丙机关查封、扣押物品时间长达70日 丁机关执法人员未通知当事人到场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的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 违法行为非由当事人作出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当事人的意见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查封、扣押范围不限 可以重复查封、扣押 应该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查封、扣押范围不限 可以重复查封、扣押 应该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后果不大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查封、扣押决定书 强制决定书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催告书
应当载明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应当在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交由公安机关保存
当事人的场所、 设施、 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 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 扣押的, 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紧急情况下,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 扣押的, 可以在 24 小时内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
可以重复查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所有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应当于次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后,才交付当事人 对于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交付时间,《行政强制法》没有明文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扣押的理由 行政机关延长查封期限,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依法冻结当事人存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载明冻结理由 对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作出不予执行裁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代履行 行政机关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 查封、扣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