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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付款理由书 业务受理通知书 未付款项通知书 委托收款凭证
收款人开户银行 付款人开户银行 被委托银行 受益人开户行
托收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与收款凭据的债权人是否一致 凭证上记载付款人和付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 凭证的金额、委托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 托收凭证第一联单位签章与银行预留签章相符
收款人开户行8421账户 付款人开户行8341账户 收款人开户行省行8421账户 付款人开户行8421账户
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留存的或交付款人的,应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及时交给付款人 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留存的或交付款人的,交付材料后由付款人在第三联托收凭证上签收 收到付款人付款通知的,联行柜员应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第四日营业伊始,抽出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五联,进行账务处理 未接到付款人拒绝付款理由书的,联行柜员应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第四日营业伊始,抽出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三、四联,进行账务处理
委托收款只能在同城使用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委托收款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492009]汇款扣账业务”交易 “[430019]汇票挂失-汇票挂失信息录入”交易 “[430010]汇票解付-汇票解付信息复核”交易 “[430015]汇票退票-汇票退票信息复核”交易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发出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托收凭证第一联 托收凭证第二联 托收凭证第三联 托收凭证第四联 托收凭证第五联
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在为单位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知付款人交足存款 单位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仅限于异地使用
柜员在收到的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上分别填注收到日期和付款期限 对付款人为单位的托收凭证,柜员应将其第四联上加盖业务公章 对付款人为单位的托收凭证,柜员应将其第五联连同需交付款人的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及时送交付款人 对付款人为单位的托收凭证,柜员第三、四联按收到日期顺序或付款人专夹保管
柜员填制一式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由联行印章保管柜员在各联上加盖业务公章 柜员在托收凭证第四联注明“拒绝付款”字样 柜员将托收凭证第三联连同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一、二联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一并留存备查 柜员将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三、四联连同托收凭证第四、五联及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发收款人开户行(社)
柜员在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在已审核的托收凭证第三联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 如本行(社)不办理相关支付系统业务,须在托收凭证第一、二联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请划收××(行号)转划我行(社)”戳记 柜员根据已审核的托收凭证第二联,录入/补录托收登记簿,并将其进行专夹保管 记录完毕后,柜员将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连同有关债务证明一并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等方式寄发付款人开户行(社)
付款人开户机构或接收跨系统业务的网点 付款人开户分行或接收跨系统业务的网点 付款人开户机构或不接收跨系统业务的网点 付款人开户分行或不接收跨系统业务的网点
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时,不做账务记载,但需在“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登记簿”上登记 付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时,不做账务记载,但需登记“代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 付款人开户行办理划款时,不做账务记载,但需登记“代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 付款人开户行办理划款时,借记“活期存款”科目—付款人户,贷记“联行往账”科目 委托行收到款项时,借记“活期存款”科目—收款人户,贷记“联行来账”科目
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 必须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 必须经付款人经开户银行同意 必须报经中央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4150发出委托收款” “4151收到委托收款” “4152委托收款到期付款” “4153委托收款划回处理”
付款人开户机构 付款人开户分行 接收跨系统业务的网点 不接收跨系统业务的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