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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 支付保证金部分金额 开具说明,拒绝付款 扣除10%费用付款
拒绝付款理由书 业务受理通知书 未付款项通知书 委托收款凭证
收款人开户银行 付款人开户银行 被委托银行 受益人开户行
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 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汇票上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汇票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收款人开户行8421账户 付款人开户行8341账户 收款人开户行省行8421账户 付款人开户行8421账户
不需通知付款人,等付款人到银行办理业务时再通知 如付款人有足额款项,不需通知付款人直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付款人 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是否属本行受理的凭证 凭证上所填写内容与所附债务证明有关内容一致 托收凭证第三联是否加盖收款人开户银行结算专用章 如债务证明为银行承兑汇票时,还应与专夹保管的第一联银行承兑汇票卡片进行核对
若债务证明为商业汇票的,尚需审核凭证要素是否合规;背书转让是否连续和规范;付款人签章是否为银行预留印鉴;背书使用的粘单是否合规,委托收款背书是否符合规定。 若债务证明为银行承兑汇票,应抽出银行承兑汇票留存联进行凭证号、印章、内容、笔迹等要素核对,并通过相关交易确认票据状态为“承兑”或“到期扣款”,挂失标志为“正常”。 若债务证明为贴现票据托收的,还应审核最终背书人签章是否为“汇票专用章” 若债务证明为储蓄存单的应进行上门核实,并在收到资金后予以付款。
付款人为银行的,应根据规定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审核付款。 付款人为单位的,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上午开始营业时或签收委托收款付款通知次日起的第四天上午开始营业时根据账户余额情况,给付款行提示付款或拒付款项。 债务证明为商业承兑汇票,经办员应确认票据是否已到期,在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或自付款人签收次日起第四天未接到付款人拒绝付款通知的,可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上午营业开始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三联,通过账户查询确认付款人账户可支付数。 债务证明为银行承兑汇票,指定经办员应确认票据是否已到期,若已到期扣款,则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卡片中的扣款会计流水,打印挂账通知书后进行付款处理。
不需通知付款人,等付款人到银行办理业务时再通知 如付款人有足额款项,不需通知付款人直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付款人 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时,不做账务记载,但需在“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登记簿”上登记 付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时,不做账务记载,但需登记“代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 付款人开户行办理划款时,不做账务记载,但需登记“代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 付款人开户行办理划款时,借记“活期存款”科目—付款人户,贷记“联行往账”科目 委托行收到款项时,借记“活期存款”科目—收款人户,贷记“联行来账”科目
托收凭证的收款人户名、账号、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户名、账号、开户行必须一致。 托收凭证的收款人账号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账号可以不同,但托收凭证的收款人名称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必须一致。 托收凭证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或同系统其他银行。 托收凭证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也可以是跨系统其他银行。
付款人或收款人 付款人开户行 付款人或付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