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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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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波动  投资对象合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  证券公司管理不当  
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  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  
证券市场波动  投资对象合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  证券公司管理不当  
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知情的权利  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集合性  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综合性  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  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  证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份额的转让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知情的权利  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贷款  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申购  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  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知情的权利  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规模在开始运作之日起4个月内首次达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应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  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 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调整情况  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发生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情况  集合资产管理规模在开始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首次达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应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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