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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尚未登记的账目,由接交人来登记
会计资料已经移交, 张某不应承担责任 张某应承担责任, 会计资料移交后, 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 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移交手续由杨某代办, 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张某应承担责任, 移交人因病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 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 但委托人应当对移交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薄、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由监交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由接管人员在移交后负责查清处理 由会计档案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交接工作完成后,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 移交人员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 完整性方面的问题, 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故张华应对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有关账目问题承担责任; 张华没有调离本单位。
会计工作交接后,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另立账簿。 移交清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以备存查。 移交工作完成后,如有遗留问题原移交人员依然对移交前的会计事项负有法律责任。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监交人不符合规定, 制度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监交; 对交接中发现的“白条抵库” 问题处理不正确; 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接替人员发现“白条抵库” 现象时, 没有替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处理。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工作结束后,接替人员应当另立账册记账,以便分清各自职责 交接工作结束后,只须原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由监交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由接管人员在移交后负责查清处理 由会计档案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交接工作结束后, 接替人员应当另立账册记账, 以便分清各自职责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 不得调动或离职 交接工作结束后, 原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接管人员应另立账簿,以便和原会计人员划清责任
由监交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由接管人员在移交后负责查清处理 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负责查清处理
会计工作交接后,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另立账簿。 移交清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以备存查。 移交工作完成后,如有遗留问题原移交人员依然对移交前的会计事项负有法律责任。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由监交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由接管人员在移交后查清处理 由移交人员在规定的期限负责查清处理 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查清处理
会计资料已经移交, 张某不应承担责任 张某应承担责任, 会计资料移交后, 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移交手续由杨某代办, 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张某应承担责任, 移交人因病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 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由监交人员负责查清处理 由接管人员在移交后查清处理 由移交人员在规定的期限负责查清处理 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查清处理。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工作结束后,接替人员应当另立账册记账,以便分清各自职责 交接工作结束后,原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