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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国务院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的发票管理,包括代开发票 行政奖励行为不可以提出税务行政复议 通知纳税人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或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行政复议全部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 3 人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针对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不得重新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不得采取听证方式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依据包括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部门规章和合法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具备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全部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的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该期限不得延长 税务行政复议只能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无权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既涉及合法性审查,也涉及适当性审查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既涉及事实审,也涉及法律审 重大疑难税务行政案件的复议审查,可以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成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包括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对重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税务复议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再申请复议 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加盖印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属于司法判决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两审终审制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审查的依据包括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以自己名义申请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要有明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意思表示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3人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听证主持人由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会应当暂停举行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举行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是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唯一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进行听证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举行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是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唯一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进行听证
税务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税务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抽象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属于事后监督 税务行政复议属于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