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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的说法中,正 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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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制作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该《规则》缩小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范围的规定  
对于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申请人认为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单独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  发票管理争议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调解结案方式  和解程序  听证审理方式  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全部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的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  复议中止和终止程序  推定撤销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程序中第三人的单独申请复议权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该期限不得延长  税务行政复议只能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无权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对于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申请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能单独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争议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税务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和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既涉及合法性审查,也涉及适当性审查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既涉及事实审,也涉及法律审  重大疑难税务行政案件的复议审查,可以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成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包括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税务复议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再申请复议  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加盖印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属于司法判决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两审终审制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不服,不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适当性,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时应当审查的事项  若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  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办案条件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复议决定  各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或督促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但是不得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经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后仍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颁发税务登记的行为不服不能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税务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抽象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属于事后监督  税务行政复议属于外部监督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对于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申请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能单独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和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纳税争议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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