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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 销售商品房的公司 零售杂货的个体户 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的公司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人) 非企业型单位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进口固定资产设备的纳税人 销售商品房的纳税人 零售杂货的个体户 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的公司
不定产的价格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 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 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 否则, 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 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免税收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 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 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 纳税人不需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 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 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个人转让著作权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进口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 销售商品房的公司 零售杂货的个体户 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的公司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生产企业 受托加工高档化妆品的企业 委托加工高档手表的企业 销售卷烟的批发企业 铺售雪茄烟的批发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个体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口设备的企业 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公司 零售杂货的个体 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的公司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进口设备的企业 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公司 零售杂货的个体户 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的公司
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 国有企业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