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X题卡 > 所有题目 > 题目详情

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得选用的字体有()

查看本题答案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商品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商品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三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三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  
药品商品名称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三分之一  药品商品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  
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  选用草书、篆书等字体,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商品名称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  药品商品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三分之一  药品商品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商品名称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3  药品商品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两倍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可以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药品商品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  字体不得比通用名称突出和显著  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突出和显著  因包装尺寸限制,可以与通用名称不同行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