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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商品名称字体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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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可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可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  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标签的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  选用草书、篆书等字体,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商品名称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两倍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4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药品商品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4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